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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家福服裝退換:

1.  服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未使用過,只要商品不影響再次銷售,憑票予以退換。

2.  服裝退換時,商品價格上調時,按商品的原價計價,價格下調時,按現價計價。

3.  下列情況不予退換:

A. 服裝經裁剪、水洗、人為拆動或掛裂等

B. 服裝售出時已標明“處理品”的

C. 超過退換期限或無銷售票據的

 

全家福鞋業退換:

包退條件:一周內未穿過不影響第二次銷售,持本票退換(注:穿過,磨損一律不退換)

包換條件:皮鞋售出一個月內自然斷底斷面持本票換新鞋(注:人為損壞不包換)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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